山东淄博市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淄博市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卫计)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做好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和山东省、淄博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要求,定于12月份集中进行护士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资格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学历资格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7.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首次注册只需提交1份)。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市卫计委负责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1)单位初审(11月16日至30日)。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市卫计委审核(12月1日至10日)。各单位将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人员的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审核合格后打印《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单位初审(11月16日至30日)。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区县卫生(卫计)局复核(12月1日至10日)。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人员的材料送交所在区县卫生(卫计)局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区县卫生(卫计)局审核合格后同步录入信息后打印资格证书。
(3)市卫计委审核(12月11日至18日)。各区县卫生(卫计)局将复核合格的注册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审核合格后确认并盖章。
二、延续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三)注册流程
1、市卫计委负责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1)单位初审(11月16日至30日)。延续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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